电动摩托车标准将出台电动车超标将视为摩托车
新闻来源: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 作者:未知 日期:fb2007-7-30 8:52:00
新闻来源: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 作者:未知 日期:fb2007-7-30 8:52:00
从天津自行车协会获悉,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电动摩托车标准将于年内出台,该标准将维持原来的车速不大于20公里/小时、重量不大于40公斤、有脚踏行驶能力、电动输出功率在300W以下为电动自行车的规定,"超标"将被视为电动摩托车。
天津市交管局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人表示,从6月1日开始,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上牌,但是不少超速超重车已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,因此上不了牌照。同时,按照有关规定,从5月1日开始,摩托车禁止在外环线以内路段行驶。因此,如果车速超过20公里/小时、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定义为电动摩托车,就将受到这一规定的限制。另外,一旦标准确定,"超标"电动车还会被认定为机动车,那么就将缴纳养路费、车船税等,购车成本也会随之增加。
·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...[5月16日]
·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试验...[5月16日]
· 吉林省出台《关于加强城镇自行车停放、...[5月17日]
· 电动摩托车新标准安全要求编制说明 [5月31日]
· 假借央视上榜品牌售车 工商部门已立案...[6月6日]
·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[6月26日]
· 关于7月1日起对自行车用轮胎出口退税...[6月28日]
· 武汉警方发布《通告》管理电动自行车 [7月3日]
·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试验...[5月16日]
· 吉林省出台《关于加强城镇自行车停放、...[5月17日]
· 电动摩托车新标准安全要求编制说明 [5月31日]
· 假借央视上榜品牌售车 工商部门已立案...[6月6日]
·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[6月26日]
· 关于7月1日起对自行车用轮胎出口退税...[6月28日]
· 武汉警方发布《通告》管理电动自行车 [7月3日]
中国电动车信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: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大美行业采编中心XXX站” 的所有作品,及结尾处有作者署名及联系方式的文章 ,其版权均属于中国电动车信息网,未经本网授权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中国电动车信息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 ,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凡本网注明 “来源:XXX(非中国电动车信息网)” 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未明令禁止转载的网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信息共享和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在为本网投稿及在本网上发表言论者,文责自负,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(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、引用除外),此类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。
4.如因内容、版权问题需本网停止转载的,请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
5.对本网站上所有内容(包括本网站上的信息、内容、材料或产品),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担保(包括但不限于为特定目的做的商务暗示担保)。中国电动车信息网对任何由于使用本网站而引起的直接的、间接的、偶然的、惩罚性的损失,不承担责任。
联系电话:0471-3380037
邮箱:damei361@163.com
传真:0471-3380038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大美行业采编中心XXX站” 的所有作品,及结尾处有作者署名及联系方式的文章 ,其版权均属于中国电动车信息网,未经本网授权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中国电动车信息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 ,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凡本网注明 “来源:XXX(非中国电动车信息网)” 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未明令禁止转载的网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信息共享和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在为本网投稿及在本网上发表言论者,文责自负,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(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、引用除外),此类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。
4.如因内容、版权问题需本网停止转载的,请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
5.对本网站上所有内容(包括本网站上的信息、内容、材料或产品),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担保(包括但不限于为特定目的做的商务暗示担保)。中国电动车信息网对任何由于使用本网站而引起的直接的、间接的、偶然的、惩罚性的损失,不承担责任。
联系电话:0471-3380037
邮箱:damei361@163.com
传真:0471-3380038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