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来源:广西新闻网 作者: 日期:fb2007-11-5 11:50:00
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为求“优惠”,按所谓“潜规则”行事,发票上所写的价钱比买车时实际付出的价钱要少得多。车子失窃后,索赔出现争执。日前,一电动自行车失窃索赔引发争议,当事人对买车时按所谓“潜规则”办事后悔不已。
丢失车子提出索赔
南宁市洪先生告诉记者,中国-东盟博览会期间,他的一个朋友从广州来南宁办事,他受委托帮朋友向别人借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。车子借出后,在民族大道五象广场附近一个停车场被盗,他的朋友为此向停车场索赔。索赔过程中,停车场方面根据保管条例,同意按丢失车子价格的75%赔偿,其余由当事人承担。对这个赔偿方式,双方都没有异议,到赔偿要按车子购买时发票上的价格来进行时,争执出现了。洪先生说,丢失的车子是他向一个熟人所借,车子刚买不久,价格将近2000元,购买时发票上仅开了900元左右。由于借来的车子比较新,车主要求买一辆同样款式的新车归还。对于借车的朋友来说,当然难以接受按照发票上的900多元来进行赔偿。
发票“少开”索赔“触礁”
丢失的车子不能按实际买车价格索赔,洪先生的朋友不能接受,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。随后,洪先生询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店,店方表示可以补开一张实际价格的发票,但这并未对争执的解决起到作用。洪先生说,车子实际价格同发票数额不符的情况,停车场方面已经知晓,补办一张实际价格的发票不难,可停车场方面不认同。
索赔出现僵局,让洪先生颇为无奈。他了解到,电动自行车销售时为求优惠在发票上少开价钱的情况相当普遍,已成为行业内流行的“潜规则”,如今索赔出现麻烦,正是吃了这“潜规则”的亏,希望今后的购买者引以为戒。
销售“潜规则”暗流涌动
11月3日,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多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店。在中华路、唐山路的不少电动自行车店,大多店家明确表示:假如不开发票,车子的价钱可以优惠,优惠幅度在50~100元不等。在中华路一家店里,正好有市民要买车,经店家游说成交一笔买卖,购车人同意店家给出的“优惠条件”,拿了只开车子实际价格一半的发票,兴冲冲地离去。
采访中记者了解到,买车人大多都接受“潜规则”,“享受”只开车子实际价格一半或一半不到的发票带来的“优惠”,要求开具足额发票者微乎其微。一位市民说,商家的目的很显然,要是按实际价格开发票,肯定要多交税费。反正又不是什么大件商品,既然大家“都有得商量”,全额发票要不要也就无所谓了。
当日,一家经销店的员工告诉记者:发票“少开”并不是什么秘密,已经是行业内的一条“成规”,经销店碰上买主,一般都会事先征求是否同意“少开”发票。商家抓住了买主的心理,适当给予优惠,对双方来说似乎“谁也不亏”。
工商提醒:保护权益
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存在的“潜规则”,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。据南宁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,电动自行车销售过程中出现的“少开发票”的情况,有关部门已经接到消费者投诉,并就此进行核实和调查。商家“少开发票”,按税法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。另外,索要发票要多交钱,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侵权行为,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工作人员提醒,发票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凭证,发票与实际价格不符,一方面会让偷税漏税者有可乘之机,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问题,没有了有力的凭证,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会大打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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