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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的“三包” 不能按“潜规则”来
新闻来源:洛阳晚报 作者:  日期:2008-4-12 14:57:01  

 
     市民尤女士买了一辆电动车,在“三包”期内,电动车的电瓶出现了故障。她找到经销商,对方却拿出旧电瓶为她调换,并声称这是行业“潜规则”。尤女士质疑:难道行业“潜规则”能代替国家的“三包”规定吗?

 去年6月中旬,尤女士从西工某电动车经销商那里买回一辆电动车。今年年初,她发现电动车的电瓶有点问题:充满电后,电动车的行驶距离只能达到最初的一半。尤女士勉强又用了一段时间,今年3月底,她发现电动车的电瓶彻底充不上电了,只好去找经销商。

  经过一番检查,经销商告诉尤女士,电瓶老化了,可以为她免费更换一个新电瓶。可是,尤女士打开包装后,发现经销商调换给她的“新电瓶”并不是新的,外壳上还布满深浅不一的划痕。对此,经销商坦言,为她调换的电瓶是维护电瓶,也就是他们回收并处理过的产品,并非全新。

  经销商进而解释称,电动车行业的规定就是,在“三包”期的前半年可以更换全新电瓶,而后半年只能更换维护电瓶。尤女士对此不能接受,她说,购车时商家明明说“三包”期为一年,而且保修卡上也进行了注明,现在怎么又出了“前半年”、“后半年”的说法呢?她的电动车才用了9个月,如果换个维护电瓶,那么质保期又该怎么算?对此,电瓶生产商表示:更换过的电瓶,也要从购买电动车的日期开始计质保期。也就是说,即使为尤女士更换一个新电瓶,新电瓶的质保期也只剩下3个多月,更不要说更换的是维护电瓶了。

  面对经销商搬出的行业“潜规则”,尤女士无奈向工商部门求助。工商人员认为,按照我国《消法》中有关商品“三包”的规定,电动车经销商应当在其承诺的“三包”期内,为消费者更换新电瓶。这种购买时没有约定、出现问题后又曲解“三包”条款的所谓“潜规则”,实属霸王条款。

  最终,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,经销商给尤女士更换了一个全新的电瓶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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